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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09日 10:59:32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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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0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24002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全文

四、受理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受理。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代办转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决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之一,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或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申请

 

2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申请

 

3

经办人身份证件

原件

1

实物/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4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5

代理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