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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24002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全文
四、受理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受理。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代办转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决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之一,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或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申请 |
|
2 |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申请 |
|
3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实物/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原件查验 |
4 |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
5 |
代理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