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注册税务师请进
2016年11月09日 10:59:32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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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税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国税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程序,落实相关责任部门的职责,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使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更便捷,流程更规范,制度更健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国税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就是《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公开目录》)的内容。其内容被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法律和文件审核。 

  第三条 自治区国税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应遵循“谁制作,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审核、发布机制,完成网站政府公开信息的发布、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国税局作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人,凡涉及到自治区国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部门,都应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国税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自治区国税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国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办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协调、检查和指导,牵头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办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年度工作报告以及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核工作。 

  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工作,包括受理、查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查处。 

  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 

  区局机关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依照本办法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编制与本部门相关的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进行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1)负责本部门承担工作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 

  (2)负责为网站提供、更新本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 

  (3)负责对外提供或公布本部门拥有的政府信息。 

  (4)负责保存已提交的对外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档案资料。 

  第六条 对公文类的信息,机关各部门的拟稿人应对照《公开目录》,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属于主动公开的,就在文头纸中的抄送栏中选中“信息公开办公室(公开)”, 按照公文流转程序分送并逐级进行审核;属于需要提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是否公开的,在文头纸中的抄送栏中选中“信息公开办(提交研究)”,局领导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公文是否公开,是否提交研究公开。 

  第七条 对非公文类的信息,机关各部门应将在履职中形成或获取的与履职相关的,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信息按照《公开目录》进行汇集、分类,提出拟公开信息的意见及信息内容,及时汇总到公开办审核。 

  第八条 公开办在审核相关部门报送的信息内容时,应对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属性进行审核,对免予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公开办认为相关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公开指南》要求的,可以与提供信息的部门商洽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自治区国税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对于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协商确定公文属性,由主办机关签发,签发后将公开属性通知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经公开办审核过的拟公开的信息,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报局领导签发后生效。 

  对公文类信息,文印室按其属性在纸质发文登记薄中注明公开属性和流水号,并将要公开的文件发送到主办部门;对非公文类信息,公开办将审查完毕的信息反馈给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的内勤人员及时按照《公开目录》进行分类、编目、上传至区局的门户网站,及时更新和充实网站相关栏目的内容,同时向公开办提交一份纸质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备案。 

  第十条 公开办应督促各部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或掌握的政府信息。对于确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国税系统人事任免信息应于任命宣布之日起公开,税收政策、征管办法调整涉及到软件修改、调整的,一般应修改、调整后公布。 

  第十一条 依据《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根据区局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对《公开目录》中19个项目分工。 

  (1)领导简介、机构设置、主要职能、行业概况项目,责任部门人事处; 

  (2)工作计划、工作动态项目,责任部门办公室; 

  (3)税收政策法规项目,责任部门法规处、征管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进出口处、国际税收处、直属局; 

  (4)税收征管制度、办税指南项目,责任部门征管处; 

  (5)行政许可规定、非许可审批项目,责任部门法规处、征管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收处; 

  (6)税务稽查情况,责任部门稽查局; 

  (7)税收收入统计数据项目,责任部门计统处; 

  (8)税收队伍建设情况,责任部门人事处、教育处、监察室、机关党办; 

  (9)人事管理事项,责任部门人事处; 

  (10)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责任部门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11)重大项目,责任部门征管处、流转税处、信息中心; 

  (12)政府采购项目,责任部门财务处; 

  (13)其他工作,机关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公开办和监察室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通报。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一般由部门负责人担任)定期对本部门形成政府信息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就是否及时、完整、规范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 

  第十四条 有关责任部门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室、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1)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 不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弄虚作假、应付甚至设置障碍抵制政府信息公开检查和考核的; 

  (3) 不及时解决或者隐瞒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严重问题的; 

  (4)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不力,造成群访或其它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 

  (5) 不按照规定要求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隐匿应当公开信息,或公开内容不真实的; 

  (6)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7)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8)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9)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10)违反《条例》的其他行为。 

  (11)不按规定保存政府信息公开档案资料的;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在每年310日前,对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撰写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级国税机关可参照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规程。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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